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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自购 把基金管理人利益与基金持有人利益捆绑在一起

原标题:基金自购 把基金管理人利益与基金持有人利益捆绑在一起

最近,随着股市行情的回调、基金投资出现亏损,基金发行也因此出现降温的趋势。“日光基金”、“爆款基金”不再,基金发行期延长成为一种常态。而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的信心,一些基金经理纷纷走向前台,高调购买自己旗下的基金,也有基金公司出资认购自己公司旗下发行的新基金。

比如,申万菱信基金投资总监付娟最近自购新基金申万菱信乐享混合基金200万元。付娟同时还给投资者写信表示,申万菱信乐享的发行期间遭遇市场暴跌,募集规模不及预期,面对市场的下跌,自己态度是理性的,因为基金可能在更好的价格上建仓。而永赢基金也发布公告称,将出资5000万元认购新基金永赢惠添益混合基金,永赢惠添益混合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李永兴也出资100万元自购。

基金经理以及基金公司自购旗下新基金,从目前的市况来看,主要是一种营销的性质。通过这种自购,展示基金经理以及基金公司的信心,以吸引公众投资者认购。虽然在刚刚经过了基金投资亏损打击之后,投资者的信心一下子难以恢复,基金发行未必能够马上升温,但实际上,基金自购的这种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基金自购的这种做法,不能仅限于基金发行低迷时的一种营销方式,而应作为一项制度,作为基金发行的一种规范加以明确,只要是新基金发行,就都应该进行基金自购。

这样一种发行方式,实际上也就相当于是一种发起式基金。所谓发起式基金就是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一定数额方式发起设立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与高管认购的基金份额通常都有一定的锁定期,而锁定期限不低于3年。所以,对于基金自购行为,可以加以规范,即鼓励更多的公募基金以发起式基金的方式发行,让发起式基金成为公募基金发行的最主要方式。毕竟发起式基金中的基金自购,在基金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

当然,这种基金自购的规模不能太低,如果自购的规模太低,则很难发挥基金自购的作用。可规定基金自购规模不低于新基金初始规模或预计募集规模的百分之五。比如基金自购规模为5000万元的,其新基金的初始发行规模就不超过10亿元。至于基金成立后的申购与赎回引发的基金规模的变化,则不受基金自购规模的限制。

这种基金自购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首先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将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及高管)的利益与基金持有人(也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目前基金业发展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基金管理人利益与基金持有人利益是脱节的。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哪怕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却还是正常收取,基金持有人要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风险,这对于基金持有人是相当不公平的。如果基金自购,而且自购规模达到一定的比例,这样基金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也要承担,如此一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就是一致了,这对于基金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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