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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银保监会: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贷款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

  7月15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

  另外,《通知》在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规范业务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监督指导、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商业银行依法、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贷款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方面,《通知》指出,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在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另外,《通知》还对商业银行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二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三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

  关于《通知》发布的背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稳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按照中央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决策部署,为提升《办法》执行效果,银保监会在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合作,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上述负责人称。

鼓励商业银行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

  事实上,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

  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该负责人称,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综合考虑商业银行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过渡期设置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内,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该负责人称。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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