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资讯

因信息披露违规 深交所给予*ST科林及相关管理层通报批评


  日前,*ST科林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ST科林包括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在内的管理层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及半年报虚假记载等问题。

  一是信息披露不及时。2017年12月1日,*ST科林与交易对方签订了10亿元的合作协议,约定建设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邮项目”),但该项目于2018年11月下旬因融资失败而暂时停工,*ST科林直至2020年4月21日才披露公告,称该项目自2018年11月暂停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各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该项目。*ST科林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二是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高邮项目的分布式能源站热网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ST科林在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导致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至少虚增营业成本2195.85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3893.5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1697.7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2.87%。

  深交所认为,*ST科林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

  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玮、时任副董事长万健敏、时任副总经理姬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 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是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是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黎东、时任总经理李曾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斌、时任财务总监冯玮、时任副董事长万健敏、时任副总经理姬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据悉,7月16日,*ST科林(002499)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1-6月亏损3100万元至360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