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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触及违规 ST中基遭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ST中基11月7日公告,近日收到新疆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9号“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诉讼代理律师于峰在3月23日已收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就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给予裁定结果,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但公司未及时在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迟至3月29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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