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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违规等 长虹能源被责令改正

  四川证监局网站11月30日发布对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四川证监局调查,公司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存在设计瑕疵,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总则”中关于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配合工作的对象未涉及控股子公司和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该制度第四章未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内部报告程序及告知时限予以细化规定,不利于制度落实。

  二是格式文本缺乏关键要素。全体董事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书未涉及承诺对应的内幕信息事项的描述,不利于区分不同事项登记档案的承诺责任。

  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北证公告〔2021〕3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该指引之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应就内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四川证监局。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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