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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存在设计瑕疵等 长虹能源被责令改正

  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存在设计瑕疵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总则”中关于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配合工作的对象未涉及控股子公司和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该制度第四章未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内部报告程序及告知时限予以细化规定,不利于制度落实。

  二、格式文本缺乏关键要素

  全体董事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书未涉及承诺对应的内幕信息事项的描述,不利于区分不同事项登记档案的承诺责任。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登记不及时、知情人签字不全、登记事项有遗漏、登记信息不完整、定期报告知情人登记的人员未涉及财务岗位人员等情形。

  (二)公司仅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形式将保密义务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未签署保密协议。所有告知书既无人员签字,也未签署日期,仅加盖董事会印章,无法确保保密要求的有效传达。另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签署告知书。

  (三)未按要求编制、留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存在签字系打印形成,登记档案未经律师出具鉴证意见或未经董事长、董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资料未留存原件或签章不连续,自然人自查报告填写要素不全,存档的资料页数与律师出具鉴证意见中列示的页数不符等情形。

  (四)在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不超过33.17%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存在机构自查报告获取不完整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北证公告〔2021〕3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该指引之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就内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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