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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规 新智认知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12月12日,上交所披露公告,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公告显示,经查明,新智认知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转让子公司股权公告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2021年10 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称,2021年4月6日,公司与王明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将所持的新智道枢(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道枢”)21%股权转让给王明光,转让总价格为3000万元,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于 2021年6月11日完成。公司公告显示,转让协议约定王明光应当于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500万元,于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30天、6 个月内分别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100万元和第三期交易价款1500万元。公告称,截至2021年10月11日,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500万元,王明光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公司披露上述公告时,距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日期已逾期约3个月,但王明光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公司直至2022年8月18日才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160万元。因此,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披露的公告的信息披露不准确、履约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是2021年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2年6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修订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在编制2021年半年度报告时,公司转让所持的新智道枢21%股权的变更过户已完成,王明光按约定进度支付了首笔转让款,但公司对已发生的第二笔转让款逾期情况重视不足,在半年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关投资收益并在第三季度报告中延续确认,现根据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分别调减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5797452.49元、55797452.49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05.71%、1924.97%。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是重大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2年6月2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2021年1月2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康信息”)自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数智”)支付原货款、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合计 2425.83万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净资产的 11.3%、0.61%。公告同时显示,2021年4月2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博康信息撤销仲裁结果的申请,于2021年6月通过法院扣款向昆仑数智支付赔偿金 2493.58万元。上述赔偿支出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 2321.58万元。上述仲裁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交所指出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2021年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涉及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张亚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炎锋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裁胡芳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对公司前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条、第3.1.4 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情况,相关责任人提出异议。公司时任总裁胡芳提出,一是就转让新智道枢股权披露不及时事项前期已受到交易所处罚,此次系一事二罚,且公司已全额收回股权转让款,未造成实际损失。二是公司重大仲裁披露违规事项发生时,其尚未到公司任职。三是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不在其具体职责范围内。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一是公司在相关子公司股权转让披露公告中未披露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情况,未提示相关履约风险,在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未准确确认相关投资收益,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已构成新的违规事项。二是时任总裁胡芳虽在相关仲裁结果作出时尚未到任,但应当对转让子公司股权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高度关注,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具有信息披露职责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股权转让款已全额回收等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亚东、时任总裁胡芳、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炎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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