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资讯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