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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开除后,养老保险工龄还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吗?

这种情况,全国没有统一的答案。

大家都知道,如果被单位开除了的话,依据过去的规定都是工龄清零,连续工龄从职工重新就业开始计算。关于连续工龄的认定,认定规则是以本企业工龄为主。一般是根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专门工龄的章节确定的。

首先,对于企业职工来说,由于已经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多年,特别是就业已经基本实现市场化。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很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到开除。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会因为开除就产生任何变化,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

不过如果是早些年做出的开除决定,还是有效的。依据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开除是最严重的惩罚,所有工龄将会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不过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废止了。

1986年国家还颁布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是国家配合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而做出的。在《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因此,开除和被辞退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不一样的。有关《暂行规定》2001年被废止。

总体来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定依据“作出开除”一说,自然就不会出现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清零一说。不过2012年废止之前被开除的,就不行了。

另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法律法规依然是有效的。这属于法定授权,如果职工因为严重违法违纪受到了开除处分(开除处分一般在刑事判决以前),连续工龄自然就清零了。因此,原用人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就不算了。(“连续工龄”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但是换为“本单位工龄”大家就好理解多了。)

大家都明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般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待遇源自于企业和人民缴纳的税收,要求严格一些也是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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