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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单位开除3年了,一直没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现在能申请吗?

已经被单位开除三年了,现在才想起要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估计是困难重重,自己的事情自己不上心,自己对自己不负责任,付出一点代价我看完全是应该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时效性,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是符合失业是保险金领取的三个条件,都能办理失业保险尽的领取。至于你已经被开除了三年,是否还有时效性的限制,需要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是在岗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缴纳失业保险以后享受的待遇,但并不是所有的人缴纳了失业保险以后,离职都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的主要有三条。第一条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一年以上是最基本的缴费年限的规定,低于一年以下这是没有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条是非本人意愿离职。这里指的非本人意愿离职,除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己离职的以外,一般都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非本人意愿离职包含了四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包括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还没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二是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是有重新就业意愿,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效性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是从第七个工作日开始,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但办理失业保险必须要有原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完成,自己一个人是无法完成的。按照领取失业保险的三个条件中,必须依法进行失业登记,有重新就业的意愿。这里依法进行失业登记是前提,重新就业的意愿是保证。必须是积极参加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合格以后取失业就业证,才属于有重新就业的意愿,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才能申请到失业保险金。

从时效性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被开除了三年还能办理失业保险金吗?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两个明确的时间概念,一个时间概念是单位要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失业保险机构报送失业人名名单和提交失业人员档案进行审核;二是失业人员自己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七个工作日起六十日之类办理失业登记。按照有关地方的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就业指导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座谈会或是就业培训,连续两次不接受就业指导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你已经被开除了三年,远远超过了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的时效性。所以要去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难度肯定是比较大的。

综上所述,虽然失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失业超过多长时间不能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保险条例对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是有时效性的,从失业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开始,到六十个工作日之内要去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你被开除了三年都没有去办理失业登记和参加培训,这个时候再来想起要去办理失业保险金为时已经比较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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