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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动态监管 杜绝挤占挪用

  本报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矿山企业每月末按照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销售收入等综合提取基金。在闭坑前1年提取足额基金,用于矿山范围内尚未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工作。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挤占和挪用。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在银行现有对公专用账户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科目,不再单独缴存土地复垦费。矿山企业应将已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欠缴、缓缴的保证金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估算费用提取足额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办法》强调,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的责任和义务不因采矿权灭失而免除;矿山企业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应当继续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杨涛利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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