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资讯

支付机构降费有利于普惠性降低小微企业成本

  一、平台降费再次被政府工作报告提及,支付机构降费更具普惠性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减负纾困等政策”。其中,保市场主体,主要是要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支持。政府工作报告中最高频次地提及中小微企业这一吸纳就业最重要主体,要继续在减税降费、资金支持、信息共享、应收账款治理、稳岗补偿、研发创新投入、扩大出口等方面加大力度。报告明确提出“引导大型平台企业降低收费,减轻中小商户负担。”除了美团等平台企业降低抽成外,降低大型支付平台交易手续费也将是一个更具普惠效果的措施。

  近年来,成本冲击是小微企业经营中一大痛点,国家不断通过税费减免、降低金融成本等政策对冲企业成本上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方面,要求支付机构降低交易手续费是支持小微企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金融让利的一个具体体现。

  事实上,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即提出,“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和“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2021年6月25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聚焦降费呼声高、使用频度高的基础支付服务提出多项降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30日起实施。要求支付机构“主动降低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服务收费,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由于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扩展,结合小微商家的薄利特点,这些支付成本从总额和比例上看已经不可忽视。

  近日,人民银行支付司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21年9月30日政策实施以来,已为超过8200万家市场主体减免支付手续费120多亿元。这120多亿元中,包含了传统银行业刷卡等业务减费,也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等非传统金融市场主体的让利。

  从总额看,支付机构降费带来的小微企业成本负担下降,在规模上类似于一次中等水平的降税。但在分布上,由于涉及更广泛的小微企业要更具有普惠性,因此对减轻市场主体经营压力、促进经济合理回升效果可能更好。今年两会报告中,“引导大型平台企业降低收费,减轻中小商户负担”再次被提及。对于相关支付机构,这既是实现社会责任,也是完成政治任务,“降费不降服务”更对其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二、各类支付机构及时响应,但进一步降费空间较小,需相关主体共同行动

  可以预计,银行业等传统支付机构,由于监管程度较高及大型国有银行的表率作用,会继续响应国家号召降低支付费。同时,腾讯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也由于竞争效应和社会责任而有所努力。

  近日,腾讯发布了《财付通关于进一步降低小微商户支付收费的通知》,通知称: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降低小微商户经营成本,财付通积极响应监管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的降费让利政策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小微商户实行支付手续费优惠。

  通知细则称,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财付通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的支付服务费执行九折优惠,对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支付账户实行提现零钱手续费免费,目前已累计惠及上千万小微商家。除此以外,还将继续通过免费提供二维码收款安全保障、经营物料优惠等举措,综合降低小微商户的经营成本,多项举措预计投入超百亿。

  但与此同时,一些测算也可看到,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等,在降费上空间并不大。首先,当前规定的0.6%手续费相比国外大型支付机构的费率已经明显偏低。同时,市场化的多主体竞争让实际费率很多场景下低于0.6%,比如微信支付的商户费率,根据行业性质有所区别,通常在0.38%-0.6%之间,此次的优惠措施意味着在此基础上将再打九折,此外,支付机构并不独享这些手续费,是由支付机构自身、背后银行通道手续费和清算机构清算费构成。以腾讯为例,过去几年,微信支付从未在小微商户收款业务中实现盈利。因此,降费让利政策的长远实施,需要银行及清算机构在直接减免小微商户收费之外承担更多的责任,多方共同为小微商户减费让利。

  三、如何管理支付机构

  我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巨大,分布分散,早期对其通过银行体系服务成本较高,收费也较高。随着技术发展特别是移动电子支付发展,支付成本出现巨大下降,对于降低小微企业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有很大作用。同时,相关手续费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和其他支付机构收入重要来源。

  移动支付既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自身收费也是一种新的交易成本。我国电子支付市场由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虽然相关收费价格需要依法报备,在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和指导下才能执行,但实际费率大多低于政府指导费率,移动支付、网络支付等收费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这显示了该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从理论上讲,竞争性市场不宜过多管制,但也需要健康规范的发展。由于其网络外部性,并非增加支付机构数量促进竞争就更有效,因为那可能提高平均运营成本。当前移动支付涉及的各层级主体都应在价格监管范围内,做到在指导费率下实现微利。同时,指导费率不宜频繁调整,应鼓励支付相关机构通过创新降低成本,并在一定时间内享受相应利润,提高激励最终不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中小企业研究院副院长,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发展网)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