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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高信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秘收警示函

  来源:青岛证监局

  关于对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杜长河、贺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4号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杜长河、贺岩:

  经查,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股票发行工作过程中,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长河与发行对象青岛嘉鸿壹号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补充协议》,涉及杜长河履行相关承诺及股份回购义务等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6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初1370号),冻结杜长河所持有的5,15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72%。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后于2021年12月29日补充披露。杜长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贺岩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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