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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拟发生变更:将无法满足创业板IPO条件 兆驰光元分拆上市被终止

  原标题:实控人拟发生变更,将无法满足创业板IPO条件,兆驰光元分拆上市被终止!

  来源:梧桐树下V

  文/梧桐盐友

  近日,深交所决定终止对江西兆驰光元科技创业板IPO申请的审核,直接原因是兆驰光元撤回申报。兆驰光元为兆驰股份(002429)LED封装板块子公司,此番上市为分拆上市。据兆驰股份公告显示,兆驰光元主动撤回上市申请主要是因为兆驰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将导致兆驰光元无法满足创业板IPO“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要求。此外,兆驰光元在第一轮问询中曾因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独立性等问题被监管部门提问。

  兆驰光元的主营业务为LED封装器件及其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专注于LED封装制造业,公司的下游客户主要面向电视机品牌及其制造企业、LED照明灯具及RGB显示屏制造企业,主要客户包括三星LED、京东方、TCL、创维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15.52亿元、16.96亿元、23.38亿元、14.82亿元,2019年、2020年增幅为9.28%、37.85%;扣非归母净利润为0.92亿元、0.74亿元、0.75亿元、1.04亿元,2019年、2020年增幅为-19.57%、1.35%。

  兆驰光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属于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通过本次分拆,兆驰光元作为兆驰股份下属从事LED器件及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LED封装业务平台,将实现独立上市,并通过创业板融资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

  截至最新版招股书签署日,兆驰股份直接持有发行人23,454.00万股股份,占注册资本比例为73.7866%,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投资直接持有兆驰股份52.95%的股份,是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顾伟通过控股股东兆驰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11,737.1018万股股份,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6.9251%,且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22年3月1日,兆驰股份(002429)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兆驰股份控股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兆投”)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顾伟先生为更有效的支持公司智慧显示、智慧家庭组网和LED全产业链三大主营业务板块的发展,加快产业和资本的融合,实现公司新一轮增长,拟向收购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兆驰股份部分股份,同时拟在资本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超过5%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如未来总持股比例小于5.00%,则以实际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如最终完成交割且南昌兆投及顾伟先生表决权放弃生效,收购方将取得公司控制权,资本集团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兆驰股份控股股东南昌兆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顾伟先生于2022年2月28日与深圳资本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亿鑫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南昌兆投拟向资本集团及亿鑫投资(以下合称“收购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合计893,165,4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拟转让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3%。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资本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南昌兆投及顾伟先生仅保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0%比例的表决权(如未来总持股比例小于5.00%,则以实际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同时南昌兆投及顾伟先生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上市公司其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持有和后续以任何形式取得的股份或权益);在资本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南昌兆投及顾伟先生上述表决权的安排均不可撤销。如上述事项顺利完成,则收购方持有公司股份893,16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3%,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9.73%,南昌兆投及顾伟先生上述股份转让后持有公司股份892,559,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2%,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深圳资本集团。

  上述公司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目前仅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尚需相关方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各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程序、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决定或同意文件(如适用)及其它必要的程序,且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根据《江西兆驰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为兆驰光元的控股股东,顾伟先生为兆驰光元的实际控制人,如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顺利完成,则兆驰光元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会发生变更。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应当满足“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要求,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顺利完成,则兆驰光元实际控制人亦发生变更,因此公司分拆兆驰光元至创业板上市存在不满足上市条件的风险。

  兆驰股份还指出,公司终止本次兆驰光元分拆上市进程,对公司及兆驰光元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阻碍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兆驰光元作为LED封装行业的引领者,在LED背光、LED照明及LED显示三大主流应用领域均具备突出的技术实力和先进的制造水平,有能力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形式融资实现拟建设项目的实施,推动公司主营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待条件成熟时,公司将择机重新启动分拆上市工作。

  在上市申请撤回之前,兆驰光元已对监管部门的第一轮问询进行回复,笔者选取部分问题进行分享。

  1、关于控股股东兆驰股份受到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2020年1月18日受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以及《关于对顾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等一系列警示函,主要原因为兆驰股份存在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事项、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存在缺陷等。

  (2)2021年6月29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因会计差错更正,被本所出具《监管函》;2019年5月30日,兆驰股份因实际回购总金额未达回购方案中披露的计划总金额,被本所出具《监管函》。

  (3)兆驰股份董秘方振宇于2021年6月辞职,董事史支焱于2021年5月辞职。

  请发行人:

  (1)逐项说明2020年相关监管措施中兆驰股份存在的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是否涉及发行人,涉及的具体情况,是否已整改完毕。

  (2)说明兆驰股份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财务报表,相关差错是否已进行更正;兆驰股份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从而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3)结合中介机构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说明兆驰股份董秘方振宇、董事史支焱辞职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关于同业竞争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的主营产品为LED封装器件及其组件,主要应用于LED背光、LED照明以及LED显示三大应用领域。

  (2)上市公司兆驰股份主营业务包括LED全产业链,包括发行人上游的LED芯片业务,下游的LED照明及显示业务。如兆驰智能主营业务为背光LED照明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深圳兆驰晶显技术主营业务为LED显示屏相关业务;深圳兆驰照明主营业务为LED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关联方均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兆驰股份、兆驰智能、兆驰晶显、深圳兆驰照明以及主营业务为LED业务的关联方的经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产品与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重合及交易情况,详细分析认定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5和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5的要求进行核查的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3、关于资产及人员独立性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向控股股东租赁办公生产用房面积为30,233.38平方米,占公司整体经营用房面积的比例为15.69%,其中用于办公的1,427.58平方米所在厂房暂未取得产权证书,报告期各期租金为431.73万元、925.90万元及738.77万元,租赁期限为至2022年12月到期。

  (2)发行人拥有已授权注册商标5项,拥有授权专利66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61项,部分商标、专利为继受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兆驰照明授权商标,许可使用费为1.89万元。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顾伟兼任兆驰股份、兆驰照明、兆驰晶显等多家关联公司董事长,兆驰半导体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全劲松兼任兆驰股份副董事长、董事,此外其它董监高亦存在于关联方兼职的情形;顾伟、丁莎莎、胡珺未在公司领薪。

  请发行人:

  (1)说明租赁、非租赁的办公及生产用房地理位置情况,发行人与兆驰股份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办公、生产用房地址相近或混同情况;结合租赁房产周边租赁价格具体对比情况,说明租赁兆驰股份房产的租金、水电费的定价公允性;未取得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及罚款承担主体;租赁到期后的安排,测算如无法续租的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

  (2)说明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来自兆驰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兆驰股份及其关联方共同研发、无偿使用研发人员、技术的情形。

  (3)说明向兆驰照明授权使用商标的期限、许可费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与兆驰股份及其他关联方共用商标的情形,是否存在使用兆驰股份及其他关联方授权商标的情形。

  (4)说明是否存在与兆驰股份或其他关联方共用人员或共同生产的情形;发行人员工中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的情形,发行人是否符合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财务独立性及内控有效性

  申报文件显示:

  (1)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向兆驰股份拆入资金17,571万元、24,178.34万元用于自身经营周转;发行人于2019年向兆驰半导体预付总额为3亿元LED芯片货款,其中2019年1月支付25,000万元,2019年8月支付5,000万元,因兆驰半导体达产进度低于预期未能及时交货,上述事项实际构成关联方资金拆借,截至2019年末,公司已收回3亿元货款及利息。

  (2)兆驰股份作为担保方,为发行人多笔银行授信作出担保;2020年3月,由南昌国金向兆驰光元提供借款61,037.20万元,借款利率为1%/年,兆驰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千禧珠宝和得胜资产分别拆出资金26,500.02万元和3,00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千禧珠宝和得胜资产已经全部归还拆出资金,并按照协议支付了利息;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未披露上述事项。

  (4)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曾推行财务共享中心,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财务职能曾由财务共享中心处理。

  请发行人:

  (1)说明向兆驰股份拆入大额资金的原因、具体用途、拆入及归还具体时间、是否计提相关利息;预付3亿LED芯片货款是否履行相关决策审议程序。

  (2)说明是否具备独立融资能力,南昌国金向发行人提供大额借款、利率仅为1%/年的合理性,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对发行人的财务资助。

  (3)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新增拆出及拆入资金的情形;结合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大额资金拆借、拆出、接受财务资助的情形,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是否健全有效。

  (4)说明向千禧珠宝和得胜资产拆出资金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分析拆出利率公允性、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相关方的资金用途、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该情形是否侵害上市公司兆驰股份股东利益、兆驰股份相关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风险。

  (5)说明发行人退出财务共享中心后,控股股东是否仍可以操作相关账号,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其他形式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内控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侵占发行人利益。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关联采购、委托与受托研发

  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为5,518.56万元、2,585.70万元及25,032.79万元,占比营业成本比例为4.18%、1.77%、12.11%,2020年关联采购金额及占比大幅上升。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兆驰半导体购买LED芯片,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为0、238.10万元、24,294.02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为0%、0.16%、11.76%,2020年向兆驰半导体采购增长较快。

  (3)EMTC是兆驰股份的进出口平台,2018年发行人向EMTC采购LED芯片,采购金额为1,789.03万元;发行人采购进口原材料需要以美元结算且美元储备不足时,会通过EMTC进行采购;2019年、2020年发行人不存在对该关联方的采购。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兆驰股份采购电视背光模组方案研发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3,287.18万元、1,421.70万元、0;发行人向兆驰股份提供液晶电视背光模组的研发服务收入金额为2,886.83万元、1,157.55万元、0,系发行人“配合兆驰股份研发新型电视背光方案”。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向兆驰半导体采购LED芯片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对兆驰半导体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向兆驰半导体购买LED芯片的定价依据,采购价格、账期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对比情况。

  (2)说明向EMTC采购的必要性,2018年之后采购进口原材料是否存在EMTC的替代供应商。

  (3)说明采购的研发服务是否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与发行人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核心技术转化成效益是否需要来源于或依赖于关联研发采购,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研发生产能力,采购/提供研发服务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情况。

  (4)说明在发行人与兆驰股份均进行液晶电视背光模组研发工作情况下,发行人与兆驰股份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诉讼及行政处罚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存在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及仲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纠纷等事项;公开信息显示,发行人存在26条法院立案信息。

  (2)2018年11月19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南昌兆驰因在“南昌市兆驰科技工业园三期、四期”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而被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处罚5.54万元,同日南昌兆驰缴纳了前述罚款。

  (3)2020年10月13日,兆驰股份因出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收到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处罚;2021年5月8日,兆驰股份因出口货物品牌申报不实收到蛇口海关行政处罚。

  (4)2012年,控股股东兆驰股份及董事长顾伟、财务总监严志荣曾存在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10万元港币的情形,2017年8月,受贿人员石峰因受贿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刑初19号)判处刑罚。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形、涉案金额、目前进展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纠纷情况。

  (2)说明上述(2)事项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4)说明该项案件的进展情况,该案件是否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驰股份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风险,如有,请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控股型公司

  申报文件显示,兆驰光元是控股公司,目前仅承接少部分未转移至子公司的客户订单,不再开展业务。江西兆驰主要负责LED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深圳光元负责主要负责背光LED组件相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各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发行人是否为控股型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如何保证发行人的分红权。

  (2)说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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