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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 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收警示函

  来源:天津证监局

  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以上行为表明你分公司日常合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 17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条和第十条第一 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 17号)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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