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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俩保代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个月

  关于对郭威、刘爱亮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个月措施的决定

  郭威、刘爱亮: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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