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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的深圳新星上市当年利润下滑50%以上 俩保代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

  关于对王行健、张恒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王行健、张恒: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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