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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收警示函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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