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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员工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等 信达证券一营业部收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辽宁证监局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二是对客户在电话回访中反映理财经理承诺收益的违规线索,未及时予以核查处理;三是在客户回访中存在工作人员诱导客户回答问题、未完整保存回访录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反映营业部合规经营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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