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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等 ST融信收福建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福建证监局

  关于对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你公司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未披露2021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84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019年11月5日,上海麦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你公司履行应付未付基础资产回款、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合计31,657,869.33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64%。你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仲裁通知书后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迟至2020年7月2日才补充披露。

  2020年1月6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你公司划付保证金8,228,375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55,376,843.56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8.01%。你公司于2020年3月6日收到仲裁通知书后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迟至2020年7月2日才补充披露。

  2020年4月2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你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金46,489,008.34元及逾期违约金,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49%。你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收到诉讼传票后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迟至2020年7月2日才补充披露。

  2020年11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你公司与江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诉讼金额6,395,713.38 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89%。你公司未披露相关事项。

  2021年6月4日,你公司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案号(2021)闽01执771号,执行标的金额70,064,427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05%。你公司未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三、未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6月11日,你公司披露与聚永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2021年5月19日、2022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你公司未披露上述判决,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披露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2021年6月9日,你公司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8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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