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网友投稿• 2022-07-06 18:13:07 •阅读74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85号
关于对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组织保障,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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