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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宜华集团及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收警示函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86号

  关于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

  经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宜华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刘绍喜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宜华集团、刘绍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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