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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明峰环保收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关于对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8号)

  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560635741B)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你公司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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