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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海南沉香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来源:海南证监局

  关于对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根其、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号

  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根其、张伟:

  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沈根其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沈根其、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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