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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昌数据2019年度审计项目存在七大问题 中审众环所及2名签字CPA收警示函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30号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晓华、吴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晓华、吴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执业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或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中审众环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中审众环所通过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管理层情况、分析公司公告内容,发现中昌数据在压力、动机和机会等方面存在舞弊风险迹象,包括孙公司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失去控制,公司未能有效执行投资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未按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与之相关内部控制运行失效等情况。但中审众环所在风险评估阶段没有获取相关证据以消除对这些舞弊风险因素的疑虑,仍保持对中昌数据在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不存在舞弊风险的判断,未恰当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资金占用重大错报风险。二是中审众环所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对货币资金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中审众环所未对2019年销户的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仅获取了银行销户证明。二是审计底稿《货币资金-喀什云逸》《货币资金明细表》和《银行开户信息查询》信息不完全匹配,但中审众环所在审计底稿中得出结论“核对一致,未见异常情况”。三是根据招商银行离岸金融中心的回函,中昌数据在该行开立两个银行账户,但是中审众环所在货币资金明细表和银行函证控制表中,只关注和记录了其中一个账户的余额及2019年借贷方发生额的情况。四是未根据审计计划执行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中审众环所在审计计划中记录应取得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并执行检查程序。但中审众环所未获取部分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且没有就审计计划作出的修改及修改理由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预付账款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消除对回函可靠性的疑虑。2019年末,中昌数据对All Sur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ll sure)存在金额较大的预付账款。在执行函证程序时,All sure回函地址位于住宅区,中审众环所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对该询证函回函可靠性的疑虑。二是未对函证保持控制。中审众环所未在预付账款函证结果明细表中记录发函时间、回函时间、回函地址以及对询证函的跟进情况。三是中审众环所对公司预付账款等科目通过抽样选取样本执行细节测试时,采用了随意抽样的方式,没有对抽样风险进行计量、估计或评价,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证样本规模足够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证总体中每个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对收入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恰当应对审计证据可靠性存在疑虑的情况。中昌数据提供的部分收入结算单无客户方盖章,中审众环所关注到该异常情况,但没有进一步追查原因,没有考虑审计证据可靠性存疑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二是按照审计计划,中审众环所拟对中昌数据子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云逸)2019年收入大于100万元的客户以及子公司香港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云克)2019年收入大于30万美元的客户主要产品本年及上年毛利率进行对比,但实际执行时没有对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客户主要产品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且未就审计计划作出的修改及修改理由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三是中审众环所在执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过程中,对喀什云逸等子公司的主要客户对应的毛利率执行分析性程序时,没有确定2019年与2018年毛利率差异的预期值,没有确定相关比率或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未按审计计划对部分子公司执行审计程序。根据审计计划,中审众环所拟对中昌数据子公司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观)实施全面审计。2020年1月,中昌数据持有的上海泛观股权份额已转让给江苏众达秋烨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秋烨)。中审众环所在2020年4月对中昌数据进行现场审计时,上海泛观的财务资料已全部移交给众达秋烨,故未按照原计划对上海泛观执行全面审计,包括执行函证程序、针对当期营业收入及往来款执行审计程序等。中审众环所未就上述调整审计计划的情况及原因进行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未发现审计附注中关联方交易金额披露错误。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了中昌数据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拆借明细,其中披露的公司向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拆入资金的金额19,951,645.43元为拆入金额减去归还金额的净值,而公司2019年度向三盛宏业实际拆入资金为1,027,649,147.72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七、审计底稿记录存在多处错漏。一是云克科技的审计工作底稿《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表》为空白。二是在对喀什云逸在中国银行喀什市艾尔斯兰汗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时,中审众环所于2020年6月15日现场取回函证,但在底稿中错误地将回函日期记录为2020年6月11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中审众环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黄晓华、吴杰作为中昌数据2019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所、黄晓华、吴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中审众环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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