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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被处罚预告 投资者索赔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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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阳光(维权),代码:600220)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江苏阳光涉嫌诱空型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查明: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 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根据相关规定,该收储事项影响 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6,447.63 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93.24%;影响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 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 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卖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江苏阳光维权入口)

  厉健律师提醒,暂定索赔条件仅供参考,根据证监会调查、法院诉讼进展适时调整,最终索赔条件、赔付标准等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维权)、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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