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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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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1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阳光(维权)或公司,股票代码:600220)发布公告称,2022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公司因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不及时,受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认定,江苏阳光控股子公司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该行为可能使江苏阳光利润大幅增长,对于投资者而言系利好消息;而江苏阳光未能及时披露该信息,属于隐瞒重大利多内容信息的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依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也是可以索赔的。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江苏阳光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江苏阳光维权入口)

  1、在2021年9月13日前买入江苏阳光股票,且在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买入,且又在该期间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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