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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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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6日,国投中鲁(维权)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投中鲁或公司,证券代码:600962)发布公告称:“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8 号)。国投中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国投中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国投中鲁·昭阳区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8.37%、净资产的50.55%,《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未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拟决定:对国投中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2021年12月4日,国投中鲁发布公告称:“2017年12月,公司以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的名义与云南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开展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后该项目于2021年1月终止。针对前述事项,公司存在重大协议未披露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问题。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国投中鲁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国投中鲁维权入口)

  在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买入国投中鲁股票,且在2021年12月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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