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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更正延迟 易事特及公司董事长等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45号

  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公司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目前,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同时,公司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公司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易事特董事长何佳、时任总经理陈硕、财务总监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易事特、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核算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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