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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填报的方式对已备案基金进行重复备案 西藏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来源:西藏证监局 

  关于对西藏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1号

  西藏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基金备案过程中,通过虚假填报的方式对已备案基金进行重复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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