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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公司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充分适当的监督、检查 华龙证券收甘肃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甘肃证监局

  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合规管理总部作为廉洁从业管理部门,在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法律诉讼服务时,未对公司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充分适当的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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