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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股票质押如何处置?

  股票质押是目前很多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一种融资的手段,这种融资并不是没有风险,但有些人就钻了股票质押的空子来获利,这个做法是令人不齿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场外股票质押如何处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论是场内还是场外股票质押融资,都存在爆仓、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对于场外股票质押融资,同样要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场内、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一个必经程序就是要到中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建议以此为依托,对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也参照执行场内股票质押融资的一些风险控制举措,包括质押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等。场外股票融资可能涉及银监会多个监管部门,理应完善各部门协调合作,防止监管空白引发当年场外配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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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处置与非司法处置

  场外质押股票的处置是指当质押股票或其价格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之触发条件时,质权人及/或出质人依法以出售质押股票等方式处理股票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场外质押股票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司法处置和非司法处置。司法处置是指经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由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16条、220条和《担保法》第70条,包括(1)出质人不提供保证金的,则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股票作为可质押财产与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一样可适用上述司法处置方式。

  由于股票有别于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其作为有价证券的易变现性和价格的波动性要求处置方式应具备相当的便捷性,因此质押股票的非司法处置方式得以发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19条第(一)、(二)项“……(一)质押当事人可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并以质押证券卖出所得优先偿付质权人,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二)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转让质押证券时须遵守证券转让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则体现了非司法处置质押股票的路径。

  无论是司法处置还是非司法处置,由于股票系有价证券需受《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按照《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 非司法处置流程

  因司法处置质押股票与处置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类似,故本文主要论述非司法处置模式下登记在中证登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2-1 调整股票的质押登记状态

  根据《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业务指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可按协议约定向中证登申请将股票(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等流通证券)质押登记状态由“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2-2 出售质押股票

  股票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股票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2-3 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1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股票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处置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3]714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立在中证登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但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账户。

  总之,无论是场内还是场外股票质押融资,重点都应是防范大股东倾囊而出进行股票质押所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大股东持股强行平仓,不仅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处于风雨飘摇状态,对公司治理产生巨大不利影响,同时还可能违反限售股的“限售”法律属性,理应从源头就要严防爆仓事件发生。

  看完以上的文章,相信大家对于场外股票质押的处置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虽然股市风险大利润也大,值得有些人去冒险。但是不管做什么,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欢迎大家关注万洲财经,了解更多股票投资的相关知识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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