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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有什么,收购管理办法具体操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多项措施继续被修订,在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以及履行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再次修订了《收购办法》。上市公司审计等方面可先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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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包括:

  一、明确取消要约收购行政许可豁免后的监管安排

  新《证券法》对收购上市公司的最大调整是取消对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行政许可的批准。本《收购办法》同时调整了向证监会申请投标报价豁免的相关表述,特别是原第六章“豁免申请”的相关内容。

  二。持股增加超过5%且持股变动超过1%的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上市公司每增加或减少1%的已发行股份,应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证券法》将股东权益变更定义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以达到相应的比例。然而,《收购办法》的这一修订版没有按照新《证券法》进行严格调整或明确,在新《证券法》的这些定义中留下了歧义。

  三、明确超额持股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此后,由于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每增加或减少5%的股份,投资者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限制交易的规定。违反上述要求的,在购买后36个月内,超过比例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四、简式股权变动报告增加了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不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其股权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不超过20%,应编制简式股权变动报告。本次修订后,简式股权变更报告应披露资金股权增加的来源以及公司中, 上市股权变更时间和方式。

  五、延长上市收购中收购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在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方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从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

  上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对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监管要求,细化了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监管安排,强化了事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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