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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规则、稳预期,期货行业失信 及违规处理新规发布实施

  2022年4月2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五十九条,明确了纪律处分实施原则,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情形,当事人承诺和解制度,与违纪违规处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以及失信行为管理名单等若干内容,是期货行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明确失信及违规处理标准、规范协会自由裁量权、提升自律监管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首先,《办法》明确了纪律处分的原则、种类和具体适用情形,对协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予以规范。与《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相比,《办法》一方面总结了前述规则的实施经验,对部分与行业发展现状不适应的要求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办法》针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会员内控管理、信息报送、风险管理业务四类典型违规情形有针对性得提出了具体的纪律处分措施,增加了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公开性、透明度,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其次,《办法》明确了当事人承诺和解制度与适用规则,是多元化解纠纷矛盾的有益尝试。虽然《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中已初步提及“被调查的当事人在协会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规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决定可以终止调查”,但并未将此项制度正式确立。本次《办法》不仅明确了当事人承诺和解制度的内涵,也在程序上进一步细化承诺和解的操作规范,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再次,《办法》确立了“避免不必要的一事多罚,自律管理差异补位”原则,厘清纪律处分与违纪违规处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边界。《办法》发布实施前,行业协会对违反法律规范、监管要求、自律规则行为的跟进处罚标准尚不明确,同一事项多重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亟待明确自律管理的功能定位。本次《办法》确立了避免重复处罚、自律管理差异补位的原则,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差异化跟进处理标准,稳定了市场预期。

  最后,《办法》明确“从业人员”定义,建立失信行为管理名单机制,推动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本次《办法》将传统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之外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如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但尚未成为协会会员的场外交易商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居间人统一纳入“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依据违规主体的不同探索建立不同的失信行为管理名单,如从业人员提示名单、失信名单,居间人关注名单、提示名单、失信名单等。对不同的失信行为管理名单,协会相关部门将另行制定相应程序和应用后果,这将对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许丹良,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期协申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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