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贷款知识

767万资金打水漂谁为银行“飞单”买单?(2)

此事件中,根据一般常识判断,我们在银行内被银行员工推荐理财产品,通过广发银行的账户向员工提供的指定账号打款,入伙协议系银行员工提供,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发银行拥有代理权。银行员工作为表见代理人,其行为应当视同银行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如果能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违法,且有证据证明广发银行或者向其推荐理财产品的银行员工明知第三方机构的违法活动仍然进行销售的,广发银行应当就刘女士等5名客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是在发行人(第三方机构)、担保机构、投资者(客户)之间分担。如果无法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是违法的,那么广发银行作为代销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也只负有代销责任,受损害客户的损失难以向广发银行主张。其次,客户与第三方机构(即刘女士等投资者与上海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如入伙协议上有第三方机构的盖章及刘女士的签字,且刘女士的入伙经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同意,那么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方正式成立。如果合伙关系没有成立,那么入伙协议就有可能只是挂着吸收有限合伙人幌子的借款协议。依据《民法通则》,如果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那么刘女士等人就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入伙协议被认定为借款协议,那么刘女士等人除了可以向第三方机构主张返还本金外,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约定的固定收益中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最后,除了民事责任以外,广发银行“飞单”事件的相关人员还可能受到刑事追责。相关人员可能涉及什么刑事责任据最新消息,基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但处理结果尚未公布。根据2014年最新修订的刑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种罪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根据非法所得的数额不同,将被判处相应的处罚。由于本案尚未结案,因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掌握核心证据后方能判断。不过广发银行的此次“飞单”案件也暴露出银行内监管不力的现状,银行对此难辞其咎。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严把握和适用相关立法,并以此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提醒广大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擦亮眼睛,切莫跳入“飞单”陷阱。(经济参考报)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