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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放宽村镇银行开设支行条件

农村金融机构的审批设立门槛再次降低。昨日,银监会发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放宽了村镇银行(行情 专区)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两年调整为半年。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同时,《办法》对设立农商行方面,在单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此前,中央一号文件内容今年定位于农业,银监会也加大了对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鼓励力度,同时也将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对村镇银行的参与度。  据了解,《办法》还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468家、农村合作银行122家、农村信用社1803家、村镇银行1071家,民间资本在农村小金融机构中的合计持股占比达90%。(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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