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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息诱惑属于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目前国家对于高息诱骗投资保持着高压的打击态势。其实针对不同的放款方式,有着不同的法律认定。

  1.非法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虚构债权或投资项目,吸收高息存款后,没有用于任何向投资人承诺的项目投资。将资金全部据为己有,进行挥霍、团伙分赃、个人投资。这个就是快鹿案、中晋资产案,前不久的判决充分体现这种犯罪认定。

  2018年9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爆雷的大多数网贷平台,其抓获的老板和相关人员将来会以此罪名来起诉。这些案件特点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和债权,但是其没有取得金融相关资质,不能从事存款和贷款业务。

  3.民间借贷民事纠纷。没有欺骗债权人,以高息借款的个人。如果其没有诈骗情节,不构成犯罪,这是债权债务纠纷,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法院的判决也只会承认,本金及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利息。一般都已借条借款形式出现。现在大部分民间借贷都以这个形式出现。

  4.这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就是职业放贷人。一方面以承诺一定利率来吸收存款,一方面又以高息借出去。在这方面,有可能吸收借款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其放款行为只是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如果职业放贷人涉及到暴力催收,那就进入到打黑除恶的对象了。

  当然这其中还有很多具体情况,法院和公安会依据不同情节来予以认定违规或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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