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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合同期限不明确,应如何确定债务?

    问题里的最高额担保,实际是指的最高额抵押,是以一个抵押权来担保一系列主债权,在最高额抵押中,受到担保的“系列主债权”的范围,由抵押人与主债权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最高金额”和“最长时间”两个维度加以界定,这个问题问的就是关于最长时间的确定问题。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担保期间,也就是担保债权何时到期,可以这样来理解:       1、抵押人、抵押权人有约定担保期间的,约定期间届满,即到期;没有约定担保期间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有权请求确认担保期间届满,因此可以理解为无约定的,得存续至少2年的时间。       2、如果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那即使没有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也视为担保期间届满,此时已经发生的债权受到的担保。       3、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时候,即使没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也视为担保期间届满,此时已经发生的债权受到担保,可以优先于查封、扣押权受偿,以后发生的债权则不再受到担保,不得优先受偿。       4、如果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即使没到约定担保期间,也视为担保期间届满,意味着此前发生的债权为有担保债权,以后发生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5、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即使没到约定担保期间,也视为期间届满。可以按照最高额抵押权优先受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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