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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该掌握哪些环节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之间因相互借贷引发不少纠纷,作为借贷方,如何依法进行借贷活动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合同法》规定,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要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二)要写全借贷合同的内容。不但要写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担保等条款,还要写明还款的方式以及不能按期还款时担保方应承担的连带经济责任。另外,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三)要遵守国家法定利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鉴此,民间借贷投资者在书面约定利息时,要注意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贷利率的规定,即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也不得规定复利。
  (四)要落实好借贷担保对象。民间借贷的借款,有不少偿还能力有限。即使有偿还能力,但未来情况的变化也有许多不确定性,所以,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且,还要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如果进行财产抵押,还要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要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借款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也有法定的时间约束。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请示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显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届满时,借款人确实无能力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出借人就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则应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让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这时,因借款人还款计划的订立而中断的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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