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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风险控制问题

  所谓的“民间借贷”,它的定义一般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其实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来看,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借贷关系的有效性,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也具有效力,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个过程中还要秉承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当前情况下面对金融危机和个别地区出现的民间借贷危机,要保证自己作为债权人的一方的利益。
  
   首先要注意借款人的信誉、人品和其偿还能力同样重要。作为出借的一方,不但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还要看对方平时的人品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曾经有过赖账的行为,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贪图利益而盲目出借,要知道当今社会上有钱不还的“老赖”是很多的,这方面出借人一定要练就火眼金睛避免自己受损。
  
    其次作为出借人应当严格依法收取利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则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一定程度上高于银行利率,不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另外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和复
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再次则是出借人要注意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以内。也就是说,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的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肯或者不能归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的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之前,让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也就能够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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