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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后遇车祸残疾 法院欲拘担保人

4年前,为养狐狸,牟平区沁水庄村村民刘吉波向信用社贷款9万元,谁知道不到半年,他突遭车祸成高位截瘫,而贷款到期后根本无力偿还,被信用社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前几天提醒刘吉波:10日内如不还款,将拘留担保人。这个消息把刘吉波吓坏了。

昨日,刘吉波找到记者帮忙,他说不希望因为自己遭遇这个变故而连累担保人,法院和信用社能不能缓一缓,最好减免利息,以便尽快还上所欠本金。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店信用社李姓主任回应称,利息减免希望不大,因为银行有银行的规定,不可能因为贷款人暂时没有能力还款就随便减免。

贷款后遇车祸瘫痪

2003年,刘吉波承包了沁水庄村河边的8亩坡地,种上大樱桃、苹果、柿子,加上给造纸厂和锁厂配套木箱,一家三口,日子过得还算富裕。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吉波得知,养狐狸挺赚钱,就尝试着花钱买了12只狐狸。

到2009年,刘吉波的狐狸已经繁殖到400多只。为了给狐狸喂上更丰盛的食料,2009年5月,刘吉波向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店信用社贷了9万元,贷款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0年4月25日,月利率为8.1863‰。

2009年11月20日,距离狐狸大量出售还剩一个月,刘吉波开着三轮摩托车行至政府大街和文兴路路口,一辆醉驾轿车迎面撞来,致使刘吉波和妻子张秀勤当场昏迷。车祸发生后,刘吉波在医院的病床上躺了一年,直到2010年12月才回家休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刘吉波伤后截瘫构成一级伤残。祸不单行,就在刘吉波和妻子住院期间,烟台普降大雪,导致400多只狐狸连冻带饿全部死去。

“2009年一只狐狸可以卖750块钱,原本打算年底卖出去300多只,连本带息一次性把银行贷款还完。”昨天上午,躺在病床上的刘吉波说,“谁能想到会摊上这么多意外。”

减免利息希望不大

就在刘吉波受伤住院、养的400多只狐狸因无人照料而死去后,借款合同上的还款日期却一天天临近。据刘吉波介绍,贷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执行利率加收40%,计月利率11.46082‰。

2011年3月31日,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刘吉波和担保人张秀勤、刘吉修、林国杰等4人,起诉至牟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吉波偿还本金、利息、复利合计约10.5万元。同年8月18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吉波于10日内付给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合计105547.67万元,担保人张秀勤、刘吉修、刘国杰负责连带清偿责任。

“本金加利息到现在该有13万了。”刘吉波告诉记者,7月1日,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刘吉波家中,催他执行法院判决,如果10日内不能按时还款,就会拘留担保人。

“担保人除了我媳妇,一个是我亲弟弟,一个是我邻居,人家当初给我担保就是冲着我这个人讲信誉才帮忙的,现在因为这个变故拘留他们,我心里挺难受。”刘吉波说,“我不是不想还钱,而是现在还不起,如果能缓一缓,减少点利息,我会尽早把钱还上。”

昨天下午,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店信用社李姓主任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正打算把刘吉波的情况往上级汇报,不过,减免利息希望不大,银行有银行自己的规定。

无证驾驶不能理赔

昨日,刘吉波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中国人民健康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福佑专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保险期从2009年5月31日到2010年4月25日,与借款期相一致。“这份保险是贷那9万元时所投的意外险,但因驾驶证问题没有获得理赔。”刘吉波说。

出院后,刘吉波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1年11月16日,保险公司在《理赔决定通知书》中回应,根据条款责任免除项下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全额拒付。昨日,记者在“保险凭证”上看到了这个免责条款。

刘吉波告诉记者,当初买完三轮摩托车后,多次去交警服务大厅办理行驶证,由于这种型号的摩托车在登记系统里无法找到,所以一直没能办理上行驶证。

值得同情但法律无情

昨天下午,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广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钱签字购买保险,就意味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项合同,也意味着投保人同意合同上的条款,不管什么原因导致刘吉波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行驶证,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条款规定免责。

“刘吉波的遭遇从感情上讲,是非常令人同情的,但是在法律社会,无论是贷款还是投保,包括担保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后果,这点意识是必须要有的。”于广清说。

如何避免担保风险

亲戚朋友遇到资金困难,我们也会给别人做担保。那么如何才能避免风险呢?业内认为应把好“三关”:

一、事先预防。保证人准备承保时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

二、事中监督。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

三、事后补救。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成立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后仍有余债,保证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余债或承担相应责任。这时,保证人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1、正确行使抗辩权。2、正确运用免责规定。3、及时行使追偿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积极向债务人追偿。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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