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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清收风险贷款新途径

典型案例:2009年,乡镇企业改制,按照当地政府协调,东台市三仓镇某化工厂承接了镇办改制企业三仓某缫丝厂向东台农商行(当时的东台联社)的贷款133.1万元,实行逐年按季降本还息。2011年10月,东台市大规模整顿化工行业,该化工项目被政府责令关停,因此,该化工厂在偿还此笔贷款本金35.8万元及截至2012年12月末所有的贷款利息后,对剩余的贷款本息拒绝再履行偿还义务。东台农商行多次上门催收,均未有结果。本着友好协商、维护双方利益、和平解决争议的原则,东台农商行向东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中心充分斡旋,双方达成协议,制定还款方案。目前,该化工厂已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6万元。

调解原则与流程

东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是在东台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纪委、法院、公安、农办、民政、财政、劳动、房管、教育、卫生、信访等多部门、单位参与,司法局具体负责,合力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机构。目前,有5名专职调解员履职服务。

调解中心进行矛盾纠纷调解的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四是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工作的流程:当事人申请→窗口统一受理→中心审查→受理调解→中心直接调处→达成协议→履行协议→督查回访→结案归档。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由中心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如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清收模式有如下优势:

具有法律约束力。由调解中心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凡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提高不良贷款清收效率。依法进行诉讼清收,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占用时间较长,人力资源消耗较高,另外,相当一部分的案件在庭审时也被要求调解,主动通过调解中心调解,也有利于化被动为主动。

减少费用支出。调解中心参与调解,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贷款清收成本支出。

利于客户关系维护。不良贷款的形成有多种诱导因素,对于那些有经济实力且非借款人、担保人品质问题造成的风险,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沟通,既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又不易形成对立,影响双方今后的友好、协作关系,导致客户流失。

适用对象

保证人担保贷款已形成风险,借款人、担保人尚有还款意愿,但受外界因素干扰的;借贷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但未履行的;对以不动产抵押的不良贷款,按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担保物权,无需再寻求其他方法清收;对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同意调解的,或法院已受理的贷款纠纷,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不良贷款,不宜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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