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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本户

释义  银行基本帐户是指存款人(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分类  银行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

  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并承担附设机构经济责任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一般存款帐户

  是存款人在基本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或根据其资金管理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三、根据资金管理需要。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除必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帐户管理卡外,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三、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的证明。

临时存款帐户

  是存款是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三、通过应解汇款或汇票解入的款项。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出个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 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   三、应解汇款或汇票。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除必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帐户管理卡外,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8. 人民币存款结算融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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