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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以15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阳光私募纳入调整范围,并对证监会官员入职公募基金设立隔离期。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四年前基金法起草小组成立,经过四年的反复修改,反腐利益平衡,今终获通过。

  新《基金法》将市场普遍存在的阳光私募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沿用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思路,公募基金的发起门槛降低,从业人员投资放宽,公募基金投资标的也将放宽。

  而阳光私募纳入新《基金法》调整后,在开户以及税收上享有优势。

  但根据财新记者了解,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基金法》三审稿对适用该法的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进行了界定,“买卖股票”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的股票”。这意味着,PE公司的股权投资并没有纳入其投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基金法》三审分组审议会上建议,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顺延《公务员法》,证监会人员离职后的任职也作出限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后的有关任职规定,这就意味着证监会监管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证监会监管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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