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金融百科

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政府令 【 2009 】 9号

  《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以及对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六)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和发包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招投标文件执行情况,材料计价履约情况;

  (七)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

  (九)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视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同时,还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