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资讯

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

  随着社会上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和普及,大众的消费支付方式从传统的现金、银行卡转变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体系。其中“移动支付”是目前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但随着非现金支付手段的快速发展,拒收现金行为在不同领域、不同应用场景却时有发生。对此,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发布的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醒您: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公告》指出,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 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文章来源:闽西日报)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