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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经营者不得借数据、资本优势限制竞争

  据央视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主要拟作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新增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

  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草案还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修正草案新增规定,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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