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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热电股票索赔: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披违规 投资者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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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5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热电(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600719)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和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控股股东)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及控股股东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进行立案”。

  2022年5月23日,ST热电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63号──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称:“2022 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同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的公告》。相关公告显示,2021 年,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1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4.9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25%,2021年末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1.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22%。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已于2022年4月全部偿还。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并因此导致公司股票自2022年 5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另经查明,前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 公司以向控股股东支付采购煤炭的预付款形式形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损害了公司独立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在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中,并未明确ST热电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事由,认为可能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有关,具体原因还有待于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现初步判断ST热电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热电受损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ST热电维权入口)

  1、在上市后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热电股票,且在2022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上市后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买入ST热电股票,且在2022年5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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