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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热电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可准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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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3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连热电或公司,证券代码:600719)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2〕10号)。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大连证监局调查完毕,大连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大连热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大连热电与其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热电集团)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缺乏独立性。大连热电与热电集团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常发生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经查实,2021年10月末,大连热电在存煤已经满足冬季供暖期用煤需求情况下,又支付1.6亿元为热电集团购煤,实质上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1.6亿元资金,占大连热电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51%。截至2022年4月22日,热电集团已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大连热电。大连热电应当及时报告、披露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

  大连证监局认为,大连热电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违法行为。热电集团作为大连热电控股股东,占用大连热电资金购煤,导致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大连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9日,大连热电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同日,大连热电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的公告》。相关公告显示,2021年,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大连热电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大连热电股票,且在2022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热电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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