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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 中信证券一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来源: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欣: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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